4 月 20 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醴陵市一起恶势力团伙案。被告人卢某、吴某因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获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因强迫交易罪,获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 年年初至 2018 年上半年,卢某先后纠集吴某、刘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醴陵市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 年下半年,卢某负责的齐发物业公司承包了醴陵市浦东商贸城的市场管理和保洁工作,刘某、吴某也出资入股经营。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三人共同谋划给市场内的店铺全部加装卷闸门,每张门价格一万元,所有费用都由店铺承担,所得的利益三人共分。可三人的计划并不顺利,遭到店主的一致反对。附近卷闸门业
于是,三人便采取威胁、滋扰、胁迫等手段,将各店铺的墙体打烂,强行装好卷闸门。业主只要不交一万元就拿不到钥匙,无法开门营业。一些店主迫于无奈只得交钱。
醴陵市法院一审认为,卢某、吴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先后三次实施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卢某、吴某、刘某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秩序,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迫交易 3 人次以上,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而且,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恶势力团伙,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附近卷闸门业
一审判决后,卢某、吴某上诉,被市中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