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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物电梯需要隐蔽内容

11月10日,记者从市城管局法制办获悉,目前《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内江市陆续开展了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城管局根据《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一些城市管理问题的规定,其中不乏百姓关心的问题。

环卫洒水车、机扫车在东兴区北环路作业

记者 王斌 黄正华 摄

城市容貌方面

分别对临街建(构)筑物、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园林绿化、施工工地、公共场所、居住区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如: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加设外挑式晒衣架、卫星接收器等影响建筑物容貌的物体;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居住区内不应利用住宅、车库、杂物间等从事餐饮、歌舞厅、机动车修理、棋牌室等存在安全隐患、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等。

环境卫生标准方面

分别对道路人工清扫、道路机械化作业、环卫设施、生活垃圾分类等作了明确规定。要合理使用扫道、洗扫、清洗路沿、喷雾降尘等功能,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城区一、二类公共厕所原则上实行24小时开放,每天安排不少于2人管护。餐厨垃圾应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储存、收集容器收集,密闭暂存,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等。

此《标准》于11月8日至12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城管执法局法制教育科处。

通讯地址:

内江市东兴区仁爱路260号,邮编:641000;

电话:0832~2053511;

电子邮箱:591754645@qq.com,注明“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公示意见建议”。

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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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整洁、美观、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内江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城市建成区(含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城市建成区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除本标准已有规定外,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节 临街建(构)筑物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审批时确定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残破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保护性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动。

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根据不同建(构)筑物类型,按照《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25030)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玻璃幕墙和金属幕墙的外墙面应当每年清洗与维护2次;采用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外墙面应当每2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其他材质的外墙面,视材质情况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饰。建(构)筑外墙面有明显污迹时,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或者粉饰。

第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第六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前、屋顶、阳台外、窗外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加设外挑式晒衣架、卫星接收器等影响建筑物容貌的物体。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雨水管、污水管应与地下排水管道连接,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和室外地面上,应避免渗漏和溢流。排水沟渠应保持隐蔽、畅通。

第七条 建(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水箱间、电梯机房、冷却塔等设备用房,伸出屋面的通风道、排烟道等管道,应当结合立面和屋顶造型进行隐蔽设计。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时,应当与建(构)筑物整体设计相协调,做到排列整齐有序,其安装位置一般不得在临街面的坡屋顶上,并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和非居民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设置防护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确需设置的,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相邻权,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且只能设置拉闸式、内置式或隐形防护窗、防护网;其他区域设置防护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不得超过墙面60cm,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相邻权;同一街区(小区)设置的防护窗、防护网应当保持规格、色调统一。

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采取居民自治方式,制定严于本项规定的防护窗、防护网的设置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逐步实施改造。

第九条 主要、次要道路旁居民住宅小区临街面原则上不得设置遮阳(雨)棚,其他区域设置的遮阳(雨)棚应当保持全路段规格统一,色彩一致,凸出距离不得超过防护窗、防护网10cm,且最多不得凸出墙面70cm。同一街区临街店铺可设置伸缩式遮阳(雨)棚,设置的遮阳(雨)棚应当保持规格和色彩的统一。遮阳(雨)棚应保持完好和安全,出现陈旧、破烂等情况,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清洗或更换。

第十条 空调设备室外机的安装,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和建筑物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公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已经统一设置空调设备位置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所设置的位置上。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应纳入房屋(外墙)立面设计,统一规划空调室外机位置,且应有遮蔽措施。

空调设备外机的安装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出现锈蚀、松动的安装支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更换,确保牢固安全。

沿道路、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的空调设备外机,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可按街景要求设置统一挡板予以遮挡,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空调设备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

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排至可以接纳空调冷凝水的排水系统或引入室内由使用者处理,禁止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干道、重要节点新建的电力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原则上建(构)筑物外立面不得新建架设电力等各类杆管线(因路径通道原因无法采取地下管网建设的除外)。其他区域架设的各类杆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具备条件的应贴墙设置,不得出现‘蜘蛛网’现象。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楼应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未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已建临街住宅楼,应当根据有关居住建筑立面设计规划的管理规定,采取隐蔽、美观、统一、环保的油烟排放措施,或者进行竖向集中烟道排放油烟的改造。

饮食业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当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规定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新设置的油烟排放通道和新安装净化装置,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保持主体建筑外观整洁、美观,不得安装在临街面;原设置的油烟排放通道和原安装净化装置,逐步改造。经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造成油污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恢复建筑物原有外观。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文化休闲区域、大型设施区域的用地分界,宜采取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者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保持相互之间的环境协调。小区、单位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头建筑小品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或者专项规划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进行保洁。

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桥梁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排水通畅,路沿石应排列整齐,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水毁塌方等情况以及路沿石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等情况时,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人行道平整完好,不裸露土面,并按规定设置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的线形应设置合理,无迂回、无中断、无障碍,方位指示明确;盲道应保持通畅,禁止停放车辆或设置、摆放任何不利于行人通行的设施。

第十六条 路面设置的各种窨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第十七条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当及时清捞疏浚,保持畅通,确保雨后路面无积水。垃圾、杂物等不得弃置于下水道。

第十八条 未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挖掘(占用)道路和井下施工作业应按规范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应整齐、连贯,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和原有交通设施。

第十九条 跨江桥、跨线桥、人行天桥等各类桥梁应保持完好、美观,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设置的交通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隔离墩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隧道、地下通道内部通道畅通、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出现乱涂写、刻画、设施被破坏、路面破损等现象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对已建架空管线应按规划逐步改为埋地管线。

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路口应当根据《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设置路名牌。路名牌应当清晰、醒目,路名应使用标准地名,汉字以及汉语拼音拼写准确规范;路名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况应当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当3日内更换路名牌。杂物电梯需要隐蔽内容

第二十二条 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设置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设施立杆、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设施应当定期清洗、维护,保持正位,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当及时扶正、更换或者清除。

同一街区的隔离桩(球)应当统一样式、材质,以圆柱形或球形为宜,间距合理、设置规范。

交通标线以及机动车辆道路临时停靠点标线应当完整、清晰,因路面磨损、维修等出现不清晰和残缺时,应当及时重新施划。 

第二十三条 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车辆运载的散体、流体应密闭,不得飞扬、洒落、污染环境,不得污损路面。

第三节 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设施(包括交通、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等交接箱、控制箱、变配电箱等),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审批要求规范设置和建设,并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占用人行通道,不得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公共设施应标识明显,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和正常使用功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脱落,无乱涂写、刻画、张贴、吊挂、悬挂。在有足够空间的公共设施上,宜印上管理部门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二十五条 无线电基站塔(杆)和室外电子接收装置等设施,应当按照规范统一设置和建设,保持整齐美观,与建(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

第二十六条 健身、休闲设施(包括木栈道等)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第二十七条 城管岗亭、电话亭、治安岗亭、公交服务亭、宣传栏、书报亭、彩票亭、邮政信筒、阅报栏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其样式、材料、色彩应当兼顾功能适用与外形美观,与设置区域建筑风格相统一,宜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各类设施应定期清理,保持完好、整洁,禁止在设施外堆放物品、垃圾等。各类岗亭应严格按照审批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亭外经营。废弃的亭、筒、栏等设施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点牌等,应当设置合理、体量适当、造型简洁、清洁美观,站台及其周边环境保持整洁;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尘、污迹,厅(亭)内无垃圾杂物,座位保持干净清洁。站点广告灯箱表面应当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线路指示牌应当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无错别字。

第二十九条 消防栓、环卫取水点应当每年油饰1次,无锈蚀和滴、漏水现象。

第四节 公共场所

第三十条 各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公园、商场、旅游景点等)应保持秩序良好,设施干净完好。

第三十一条 各公共场所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举办的临时促销、公益宣传活动应在规划的地点、时间内进行。活动区域内的设施摆放整齐、有序、规范,无乱牵乱挂、不得使用高频率音箱、不得噪音扰民。活动场地自行配备垃圾收集设施,有专人清扫保洁,无垃圾、废弃物乱扔乱倒现象,活动结束后场地干净,恢复原貌。

公共场所健身活动不得占用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不得噪音扰民。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位)设置地点应合理规划,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和绿化带;已设置的城市停车场设施设备应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在未经允许的城市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不得在车顶、车身放置(粘贴)广告设施。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规范有序,无乱停乱放现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必须安排足够运维人员管理好各自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时清理、规整违规停放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积极使用电子围栏等后台管理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计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第三十五条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临街店面应当保持整洁,布置美观,橱窗洁净,无乱张贴广告现象,无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店外堆放物品、店外作业(含洗车、修车、铝合金门窗加工等)现象。店内洗车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乱堆乱放。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物品;不在繁华街区、主次干道、旅游景区、城市广场等区域露宿、流浪乞讨、占卜算命、非法表演、占道打牌(娱乐)、占道晾晒衣物。

第三十七条 临时摊区(点)严格按照《内江城区临时摊区(点)规划》要求进行设置管理,不得阻碍交通和影响行人正常通行。

临时摊区(点)实行划线、定点、定时、立牌经营,垃圾收集容器等相关配套设施设置齐全,摊区(点)内部设置规范、整齐、有序,无乱伸杆搭棚、高声喧哗、噪音扰民现象。

临时摊区(点)经营不得污损人行道,经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街)原貌,禁止向下水道倾倒餐厨垃圾。

第三十八条 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宣传等活动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定时定点设摊、收摊,自行配备垃圾容器及移动厕所,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保持整洁。

第三十九条 到公共场所、繁华街区、游览区活动人员,应遵守公共道德、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第五节 广告设施与标识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含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和《内江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8-2030)》,规范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和完好。

第四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原则上按市场经营方式进行管理;不宜采取市场经营方式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经营方式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位的广告画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广告位经营业主应当以公益广告内容予以补充。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要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和安装。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遇大风、汛期等特殊时期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者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以上的安全排查,存在污损的,应当在72小时内进行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在24小时内加固维修或者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内容应当文明健康、协调美观,不得损毁绿地,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广告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当与同幢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建(构)筑物的相对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广告标志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图形应当无残缺。

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夜间亮化光源色彩应当与临近交通信号灯的灯色有明显区别,其设置应当与交通设施和居民楼栋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对路灯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形成遮挡,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车辆通行,且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和标识,确因城市规划需要,可按照技术规范在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和标志性建筑上设置。

禁止设置跨街横幅、建(构)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软体布幅。

不宜在路灯灯杆等杆体上设置广告。

第四十七条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当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保持完好、整洁。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座。

第四十八条 招牌设置应符合《内江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8-2030)》。招牌内容仅限于设置者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宜含有推介产品和服务的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的临街建筑、商业用房等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立面店招店牌设置位置,商铺业主(使用人)应按规划的位置设置店招店牌。户外立面未明确店招店牌设置位置的临街建筑、商业用房,店招店牌设置应美观、比例适当、与建筑物协调,符合街区环境整体风貌要求,不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招牌应按要求设置在建筑物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单面临街的店面,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招;两面以上临街的店面,可申请设置两面招牌。在主次干道的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只能在一楼进出口通道处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招牌或统一设置楼层分布导向牌;在商业集中区的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原则上在三楼以下设置招牌,且应当保持规格统一、色彩协调、规范设置。

店面招牌应当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不得采用喷绘布、网格布等易损毁材料,不能直接用 LED显示屏作为招牌。

第四十九条 公交站台(候车亭)安装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每个站台设置的广告牌不得超过3块(6个面)。

第五十条 生活服务类小广告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张贴,公告、公示等各类信息宣传品应当定期清洗更新,保持整洁。

第五十一条 严格管理流动户外宣传(车身、车载、传单等)。禁止设置地面商业广告和占道摆放各类灯箱、招牌。

气球、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临时广告设施,应按要求的时间、地点设置。

第五十二条 可以利用建筑施工围墙或围挡设置临时公益广告,禁止用于商业广告宣传。

第六节 公共水域

第五十三条 城市公共水域应符合生态的要求,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面无污水、垃圾、油污、漂浮植物残体、动物尸体等情形;水体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无富营养化现象,无影响生态景观的水生植物。

第五十四条 岸坡应进行绿化,具有地域特色。岸坡及绿化休闲设施应安全、整洁、完好、无裸露垃圾,无堆积物品。河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五条 城市公共水域不得堆放、非法倾倒各类废弃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水域、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特定范围内无定置渔网、渔箱等工具。

第五十六条 城市公共水域内的码头应保持地面整洁;各类船舶、趸船应容貌整洁,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牵吊等行为;码头、趸船和船舶应当配置与垃圾产生量相适应的容器;清理码头、趸船和船舶时产生的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应当定点分类投放、及时分类清运,不得排入水域。

第七节  城市照明

第五十七条 城市照明应当与被照明对象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使用正常,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当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景照明与白昼观瞻。应当做好防盗、防火、防雷击等安全防护措施;出现灯光不亮或者显示不全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启闭。

第五十八条 商业照明(包括牌匾、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等)、绿化照明、景观雕塑照明、喷泉照明景观灯光等应合理设置,起到加强照明、突显并美化特定目标的作用,照明效果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和安装规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采用高效、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和光源,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调控照度和亮度,避免光污染。

第六十条 照明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确保正常运行,亮灯率和设施完好率均不低于95%。

第八节 园林绿化

第六十一条 城市绿化按照以人为本、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配置绿化植物,推广开花植物。各类绿地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无违章侵占、损害绿地的现象。

第六十二条 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应当进行日常巡视保洁和养护,大片公园绿地应当定期进行灌溉、修剪,修剪物应由绿化养护单位及时清理。绿地内应当无杂草、杂物、白色污染和建筑垃圾,树枝、树叶、草屑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绿地围栏、标牌、内部花坛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化隔离带、花坛(池)内的积土应当低于边缘石10厘米以上。不得擅自在绿地上悬挂、摆放物品。

第六十三条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无病虫害,树穴无沙土裸露,树池侧石无缺损。

第六十四条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裸露、杂物,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

第六十五条 行道树、绿化带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视频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若遮挡或影响应及时修剪或移植。

第六十六条 园林小品(包括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及园林设施(亭、廊、泉、石等)应富有艺术特色,体现城市风貌;出现残损等影响景观时应及时维护,保持整洁完好。景观水体应及时清除漂浮垃圾、杂物,保持清洁。

第六十七条 绿雕、花球、花柱等立体绿化和花草应及时更换凋谢、残破的花木,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十八条 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做到工完场清,不得露天焚烧枯枝落叶。

第九节 施工工地

第六十九条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米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米,围栏高度不宜低于1.6米。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美观;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宜使用符合规定的围网封闭。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

收储地块可设置实体围墙,进行临时绿化和文化墙建设。

第七十条 施工工地内机械设备、施工材料整齐堆放,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工地醒目处应设置内容全面、详细、准确的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工地总平面图等标牌。

第七十一条 施工工地进出口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台,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第七十二条 施工工地应控制噪音,防止噪音扰民。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进行电焊作业或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应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第七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清、路平、沟通”。

第十节 居住区

第七十四条 居住区路面应平整完好、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明沟暗渠定期疏浚,排水畅通,无堵塞、无异味。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地无晾晒,无垃圾,无积留污水。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电梯间及门厅不得堆放物品、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设施和门禁系统完好、无缺失。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第七十五条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第七十六条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房)、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同时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

第七十七条 居住区内不应利用住宅、车库、杂物间等从事餐饮、歌舞厅、机动车修理、棋牌室等存在安全隐患、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活动。

第七十八条 居住区内不应饲养各类家禽家畜,宠物不得散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公共区域不应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第七十九条 居住区属于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燃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居住区属于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限燃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十条 居住区公共通道、消防通道不应停车、堆放杂物。

第三章 环境卫生标准

第一节 道路人工清扫

第八十一条 人员配置:按照《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标准,主次道路及广场按3125㎡/班次.人标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其余道路按3250-3375㎡/班次.人标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不同区域路段可根据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机具配备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十二条 质量要求:主要道路和广场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为:每1000㎡果皮、纸屑、白色拉圾、烟蒂、痰迹、污渍数分别不超过4(个)处,无污水横流和其它废弃物,白色垃圾等废弃物应10分钟内清除。次要道路每1000㎡果皮、纸屑、白色垃圾、烟蒂、痰迹数分别不超过8(个)处,无污水横流和其它废弃物,白色垃圾等废弃物应15分钟内清除。其余道路每1000㎡果皮、纸屑、白色垃圾、烟蒂、其它废弃物、痰迹数分别不超过10(个)处,污水不超过1.5㎡,白色垃圾等废弃物应30分钟内清除。

主次道路和公共广场(含商业步行街)力争实现“十无十净、一降低、本色化”标准。即“九无”:①无果皮烟头纸屑、白色垃圾 ②无杂物堆放 ③无枯枝落叶④无砖石瓦片⑤ 无沙石泥土积尘⑥无痰迹污渍⑦无人畜粪便⑧无积水⑨无杂草青苔⑩无污水污染。“十净”:①路面干净②路牙侧石干净③挡墙隔离桩干净④排水口窨井盖沟槽干净⑤人行道外侧场地干净⑥台阶踏步干净⑦墙角干净⑧绿地树穴干净⑨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干净⑩垃圾桶、果皮箱、坐凳底及周边干净。“一降低”:降低道路扬尘。重要街区及主次道路要有吸尘设备,每天吸尘一次。道路扬尘控制标准为:(1)水冲洗道路:主干道扬尘不超过5克/10㎡,次道不超过10克/10㎡,人行道积尘不超过15克/10㎡;(2)非水冲洗道路:积尘不超过20克/10㎡。“本色化”:主次干道、人行道、公共广场及外侧硬铺装场地保持本色无污染。

第八十三条 作业时间:各类道路每天普扫两次,春夏两季清扫时间早上7:00前完工,秋冬两季清扫时间早上7:30前完工,下午清扫14:00前完工。主要道路(含快速路)和广场春夏两季保洁时间至22:30、秋冬两季保洁时间至22:00,重要节点区域保洁时间可延长到23:00;次要道路春夏两季保洁时间至保洁时间至22:00、秋冬两季保洁时间至21:30;其余道路(巷)保洁时间至21:00,清扫与保洁时间应无缝对接。

第八十四条 作业要求:环卫工人使用扫帚、簸箕等作业工具统一配备、式样一致、方便实用,不用时摆放在指定位置。清扫保洁人员巡回清扫捡拾路面和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清除白色垃圾,同一地点巡回保洁频率主要道路和广场不超过10分钟/次,次要道路不超过15分钟/次,其余道路不超过30分钟/次;果皮箱垃圾清掏作业按标准、流程实时清掏,每天不少于2次;交通护栏、果皮箱清洗作业每天不少于1次,并实时擦拭;生活垃圾实时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第二节 道路机械化作业

第八十五条 机械化清扫:主次道路、桥梁和隧道的车行道应实行全面机械化清扫,每天至少1次,作业时间不低于8小时,其他道路根据路面情况实现机械化清扫应扫尽扫。

合理使用扫道、洗扫、清洗路沿、喷雾降尘等功能。一般洗扫作业车速6—8公里/小时,路面较脏时,车速控制在6公里/小时。洗扫车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路面清扫后,达到路面净、路牙净,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塑料袋、灰土砖石等废弃物,做到路见本色。

第八十六条 机械化清洗:城市主次道路车行道每天清洗一次以上,其他可机械化清洗道路车行道每天清洗一次。人行道清洗应用小型专用车辆实行巡回作业,每条道路每周清洗不少于2次。路面遇严重污染(污渍)时,应立即进行冲刷,直至清除污迹;雨过天晴应及时清洗车行道和人行道。

清洗作业车辆车速不超过8公里/小时,水压力大于等于300千帕,洒水量0.2—2.0升/平米,喷水口喷水有力,避免出现断续喷水的现象。宜采取人机配合的方式进行清洗车行道、人行道。

道路清洗后,路面无干燥路段和片区,路面洁净,无泥沙、无杂物、无污水、无砖瓦石块。

清洗作业车辆应注意避让行人,避免水流喷溅行人和其它车辆。

第八十七条 机械化洒水:洒水降尘宜选择城市主次道路,每天洒水降尘作业2次,夏季和污染天气增加作业次数。多功能抑尘车每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少于8小时。

洒水降尘车辆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喷水口喷水有力,避免出现断续喷水现象。

第八十八条 机械化作业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避开车(人)流高峰期作业。机械清扫和清洗一般作业时间为23:00至凌晨7:00;机械洒水降尘一般在13:00以后作业。

第三节 公共场所

第八十九条 公共广场按4000㎡/班次·人标准匹配清扫保洁人员,可根据机械化作业程度和机具配备情况进行调整。每天应在早晨7:00前完成普扫一次,巡回保洁至22:00。

第九十条 实行巡回保洁捡拾路面和绿化带内垃圾,及时清除果皮纸屑和白色垃圾;每日擦拭垃圾收集容器不少于1次,按标准、流程清掏清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每日不少于1次;公共场所每周冲洗(洗扫)不低于2次(雨天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遇严重污染(污渍)时,应及时冲刷,清除污迹。

第九十一条 周边环境应干净整洁,无存留垃圾和泥尘,保洁标准同城市主要道路。

第九十二条 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时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废物箱、广告牌、电话亭、自动扶梯扶手、楼道扶手、座椅等公共设施外观完好整洁,无污迹、积尘、蛛网。

第四节 环卫设施

第九十三条 公共厕所:城区一、二类公共厕所原则上实行24小时开放,每天安排不少于2人管护,有条件的厕所每晚应安排值守人员,春夏季节管护时间为7:00至22:00,秋冬季节管护时间为7:00至21:30;其他厕所(共享公厕除外)开放和管护时间不少于14个小时。公共厕所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异味;地面洁净,无积水,无烟头,无纸屑,无痰迹和其他杂物;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断板洁净,无积灰,无污迹,无蛛网,无乱涂乱画;卫生洁具整洁,无积存物,无粪便痕迹,无积尿积水,管道畅通无堵塞;外墙、屋顶及责任区域内整洁,无杂物堆积,墙面光洁完好,无污蚀,无渗漏,窗栅、门窗玻璃无破损;无障碍通道保持畅通;有病媒生物防治“三防”设施并及时维护,定期施药,消杀“四害”;管理间(工具间)清洁工具、物品摆放整洁有序,无杂物,无闲杂人员,不得挪作它用;外部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建设红线或实际管理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以及乱堆杂物现象。

贮粪池盖密闭,无污物满溢,周围无粪便,无积水,无蚊蝇,无杂草。

公共厕所导向标识醒目、规范,配置齐全,使用完好。公共厕所等级、保洁标准、开放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设置在公共厕所墙面醒目位置,便于社会监督。

第九十四条 垃圾容器:果皮箱、垃圾收集桶内应加套专用垃圾袋,垃圾日产日清,无满溢现象,投放口周边整洁,无垃圾悬挂;箱(桶)体周围地面无撒落存留垃圾、无陈旧油污;箱(桶)体无破损、无锈迹、无污渍,外观干净整洁,每天擦洗不少于1次,手抹无灰尘;箱(桶)及时消毒无异味、无苍蝇,无“四害”孳生地。

第九十五条 垃圾收集站:工具物品摆放有序;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无胀库现象;站内地面无污水存留,无墙体脱落,室内通风良好;内外整洁,无积尘、蛛网,墙壁无乱贴、喷绘“牛皮癣”;周围3米内的场地无堆积杂物和撒落垃圾,无积留污水,沟道通畅;内外定时进行清洗,每天不少于1次;临时垃圾收集站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环卫标志清晰,箱体密闭,外壳每日清洗,无污迹。

有病媒生物防治“三防”设施并及时维护;定期施药,消杀“四害”,每周不得少于3次消杀活动。

第九十六条 垃圾转运站:垃圾随到随压并密闭储存,站内无散露积存垃圾;站内有防噪、降尘、除臭、排污设施设备且运行良好,噪音、灰尘、臭气、污水等处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每次压缩流程和转运作业完成后,应对操作场地、压缩箱体、站内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洗、消杀、除臭;站内外场地整洁清爽,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墙面无明显污迹、积尘,无明显异味。

第九十七条 环卫工人作息房:环卫工人作息房配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要求,做到数量充足、分布合理、功能完善、环境相协调;休息间外观内部设施完善、齐全,基本设施配置应包括环卫工人休息室标志牌(户外大门处),木制或竹制长椅,餐桌,餐椅,更衣柜,饮水机,微波炉,搁物桌(台),电风扇,窗帘,挂钩;室内保持明亮、通风、整洁、卫生,外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九十八条 环卫车辆:环卫车辆应保持车身洁净、无泥尘、无垃圾、无锈迹,整洁美观;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管理方监控平台。

垃圾清运车辆应采用压缩式垃圾清运车,密闭运输,无乱牵乱挂,无抛撒滴漏,每日清洗不少于1次,车辆驶出停车场前或驶出压缩站前必须冲洗车体,保持车体清洁。

第五节 生活垃圾分类

第九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一百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标准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套袋管理,设置场地干净整洁,设置场地无垃圾堆积,地面无存留污水。

第一百零一条 大件垃圾收集按照“科学规划、统一设点、标示清晰”的原则,定点收集、集中收运,收集点应标志明显,交通便利,便于大件垃圾的破拆分解和集中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可回收垃圾采取政府主导或市场运作方式,统一设置可回收垃圾储存容器,定时定点收集、定向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有毒有害垃圾应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储存容器,定时定点收集、密闭转运、定向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餐厨垃圾应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储存、收集容器收集,密闭暂存;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企业)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每天收集、转运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应密闭运输运至指定的处置地点(场所),不得擅自改变餐厨垃圾处置地点(场所),不得任意倾倒处置餐厨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第四章 术语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广告设施和标识标牌、城市照明、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建(构)筑物 建筑物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公共设施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通信、电力、交通、邮政、热力、供水、供气、消防、环卫、宣传、照明、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城市道路 通达城市各地区,供城市内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且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与公路重合路段,公路管理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的,从其规定。

无障碍设施 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通道(路)、电(楼)梯、平台、房间、洗手间(厕所)、席位、盲文标识等服务设施。

园林绿化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休闲场地和美丽景观的绿地场所及绿化设施。

广告设施与标识 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标识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视觉识别标志。

城市照明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公共场所 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城市水域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主要道路 汉安大道 北环路 玉屏街 东桐路 兰桂大道 大千路 太白路 西林大道 蟠龙路 平安路 东兴大道 兴盛路 兴隆路 新江路 中兴路 东兴大道 东城路 清溪路 复兴路 晨望路 红牌路 牌楼路 乐江西路 石羊大道 环城路 江华街 南环路 江宁街 腾飞路 新华路 玉溪路 公园街 交通路 和平街 河坝街 团结街 沿江路 大洲路 中央路 天津街 北街 壕子口路 双洞路 双苏路 甜城大道 汉渝大道 松山南路 花园滩大桥西连接线 汉晨路 汉阳路 安居街 建设路 光华大道 学院路

次要道路 除主要道路外的其它车行道路幅宽度在7米以上道路。

其他道路 除主要、次要道路外的其它车行道路幅宽度在7米以下道路,包括不能通行机动车的人行街巷。

第五章 附则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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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共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建制镇,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区域。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该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四条 本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

(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县(市、区)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

(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

(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三)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对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甜城湖公共水域环境卫生由市水利局负责,城市公共广场有专门管理单位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具体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确定。

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他人承担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停车辆、无违法搭建、无占用绿地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积水、污迹、渣土等;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九条 邮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公交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做好公共设施维护工作。

责任人发现责任区内的上述公共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制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责任告知书》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等内容。

《责任告知书》由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发送至责任人,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协助。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内予以公示。

《责任告知书》样式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具体责任区范围、责任人经营范围、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鼓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一定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住区、商业办公楼等区域的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教育、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责任,督促本行业单位遵守责任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责任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责任要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执行责任区制度的过程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车站、广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责任区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责任区管理办法,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损坏、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对责任区负有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杂物电梯需要隐蔽内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内江日报

文稿:刘 颖

编辑:邵雪洋、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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