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电梯安全管理体制,推动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改造、更新,鼓励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新出台的《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对使用年限达15年的老旧电梯以及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和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有针对性地加强维护保养,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厦门有多少老旧电梯?老旧电梯情况又如何呢?昨日,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使用年限达15年电梯需安全评估
记者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截至8月21日,厦门在用电梯总数为42831台。其中,乘客电梯有31599台,载货电梯7673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3294台。此外,还有部分其他类型电梯,如杂物电梯等。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有3090台,其中思明区就有1928台。
杂物电梯的使用规定此次新《条例》中,对使用年限达15年的老旧电梯的相关规定,在2016年出台的《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已有相应的规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首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每年要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才可继续使用。逾期不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会通报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会到场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整改。其次,使用年限达15年的老旧电梯或者超过设计运行次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经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每5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技术评估。此外,监管部门每年会对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的电梯进行检查,对有市民投诉的电梯也会进行现场检查。
杂物电梯的使用规定据统计,今年1-7月,厦门电梯一次检验合格率为92.6%。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监管部门会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复检。如果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管理责任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单位职责。一般来说,有物业的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物业。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在新《条例》中,明确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并对其义务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制订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履行相关义务。如未能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相应的罚款。
此外,在管理规约中,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规定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物业服务费用中电梯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理等。
此外,在新《条例》中还提到,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事故赔付能力。(海西晨报记者彭怡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