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为亲友非法牟利,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房开控股等国企先后成为前任房开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房山燃气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于振民的提款机,刷卡消费、购车买车位使用自如,更现挪用4000万公款放贷收利。
2017年5月18日,房山区纪委监察网公布了于明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消息,2018年4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振明进行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根据于明振的公开简历显示:
1978.03-1985.05 房山县张坊镇建筑公司
振明杂物电梯1985.06-1990.10 房山县(区)张坊乡造纸厂
1990.11-1992.01 房山区房建集团张坊分公司
1992.01-1994.01 房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龙华建筑公司
1994.01-1999.11 房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龙华建筑公司
1999.11-2000.05 房山区天燃气总公司常务副经理
2000.05 房山区燃气开发中心
2013.09 房山燃气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任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7.05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08年至2017年期间,于振明单独或伙同彭某等人,先后采取使用公款归还个人消费、购买购物卡、高价购车以及违规领取补贴款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250余万元。
其中46.453万元用与购买资和信、商服通等消费卡;20万元用于购买裕福实业消费卡;17万元用于归还购买车位等个人消费等等,个人消费以各类名目使用下属公司公款平账。
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至2010年间,于振明伙使用下属华昊恒通公司公款以明显高于市场的架构购买其子于晓刚世纪控制使用的一辆牵引车和两辆高压气体长管半挂车,购车差价共计73.3414万元。
2012年至2017年期间,于振明为东南电梯股份、北京固强电力、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房山分公司等在承揽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13年至2017年间于振明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667万元。
振明杂物电梯2015年2月至3月间,于振明将下属北京凯悦莱温泉会议有限公司公款9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消费,同年11月归还其中60万元。
2014年至2015年间,于振明个人决定将下属北京欣天然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000万元出借给北京福洲房产开发公司用于公司经营,并将福洲房产支付的280余万元利息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前,4000万元已全部归还。
审理辩护中,于振明的辩护人表示,于振明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同时于振明贪污的款项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的请客送礼,而且并没有索贿情节,且多次准备将受贿款退还,建议合并量刑7年。
法院依法对于振明判决如下,于明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10万元;继续追缴1207.59万元违法所得分别予以发还或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