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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影响通行,男子一气之下将杂物从楼上窗口扔到楼下并砸坏一辆轿车。近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聊城市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今年1月15日晚上7时左右,在茌平区振兴街道一小区内,因电梯停电,杨某某走步梯上楼,在走到十四楼时,因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铁质花架、鞋架等杂物影响通行,对此十分生气,遂将数个铁质花架、鞋架及纸箱等杂物从十四楼平台窗口处扔到楼下,并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砸坏。经鉴定,被砸轿车损坏价值为730元。事发后,杨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及随案移送的证据亦无异议。电梯机房存放杂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观全案情节,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电梯机房存放杂物
法官说法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该案中,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谅解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来源:齐鲁网·闪电新闻 记者 冯尚尚 通讯员 王希玉 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