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高楼越来越多,但目前我市高层住宅电梯有的不能满足医疗救护需求,担架等器具无法进入电梯给医疗救护带来很大困扰,但未来新建住宅电梯有望解决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举行《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包含了厘清相关部门职责等八大亮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条例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电梯设置不符合条件 施工图不予审核合格
发生故障 维保单位30分钟到场救援
近年来,我市电梯数量与日俱增。据统计,截止目前,电梯数量已达1.9万余台,其中住宅电梯约1.3万余台;公众聚集场所电梯2000余台,近几年的年增长率都在20%以上。按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目的就是解决一些患急性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担架转运的患者,方便抢救及转运。
针对这一方面,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从源头抓好电梯安全工作,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电梯井道、机房、底坑以及进出机房通道、供配电、通讯等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杂物电梯医用梯
为了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秩序,条例强化了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维保单位在我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明确了维保单位的义务,比如,设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含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等。条例规定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安排维护保养人员在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这既是对维保单位的刚性约束,也倒逼维保单位合理设置维保站点。
乘客乘用电梯有了禁止性规定
不同情形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不相同
鉴于电梯使用管理主体复杂的特殊情况,条例明确了电梯新安装未移交、委托管理、自行管理、出租出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不同情形下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规则,避免因使用管理单位主体不明确,造成安全主体责任缺失。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责任人代为履行使用管理单位义务,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未确定责任人的,不得使用;出租或出借场所配有电梯的,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或出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落实使用管理单位。
实践中,有些电梯故障是由于乘客不按规定乘用电梯导致的。为此,条例对九类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超载使用;强行开启、撞击、倚靠电梯门;在自动扶梯上逆行、使用童车;在电梯上打闹、蹦跳、吸烟、抛扔杂物;损坏电梯设施等等。对于利用乘客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考虑到儿童单独乘坐电梯容易造成事故,条例规定必须由成年人陪同。对于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劝阻。
据悉,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杂物电梯医用梯
电梯运行费用由业主承担
电梯运行费用,主要包括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检验、修理、改造、更新等费用。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费用由业主承担,其中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检验、修理等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
对于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的筹集方式,条例也分别作了规定,已经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