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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儿童室内游乐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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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商场内的游乐园深受“带娃一族”青睐,但儿童天性好动,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当他们沉浸在欢乐刺激的娱乐中时,也极易发生意外事故。此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儿童在商场游乐园受伤引发的赔偿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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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儿童节期间,杜女士带着儿子洋洋到某商场内的游乐园玩耍,游乐园里一个海盗船模型滑梯深受孩子们喜欢,争相爬到船头上面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洋洋被另一名小朋友晨晨推倒,从船头跌落致伤,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杜女士认为,洋洋受伤系晨晨推倒所致,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杜女士代洋洋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但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持有不同意见,导致调解未果。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洋洋受伤系被晨晨从高处推下所致,事后晨晨的监护人也未履行赔偿义务,而晨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事故发生时,游乐园内并没有安全防护,且在洋洋多次和其他小朋友爬上高处时也未及时阻止,游乐园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洋洋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杜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洋洋攀爬游乐设施时未及时制止,亦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晨晨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洋洋4.3万余元,被告某游乐园赔偿原告洋洋4.6万余元,驳回原告洋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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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当孩子在游乐园内玩耍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商场内游乐园的服务对象大多是儿童,游乐园应当履行保护义务,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让我们共同携手,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作者: 刘迪 (文中图片与内容无关)

编辑:陕西法制网郑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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