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一起环境违法案件,位于南通市兴福路上的一家名为南通福通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企业,因生产项目存在未获得环境部门验收即投产,部分工段未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33万元,其法人代表刘某某也一同被罚11万元。
根据通环罚字〔2019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违法事实,2019年7月30日,当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重型机械非标结构件生产项目于2017年春节过后正常生产至今,尚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喷漆工段未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认定南通福通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负责人的相应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南通通福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同时处罚款33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罚款11万元。
南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