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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万元买来一套机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多次被权威机构鉴定为不合格产品。但是,该设备却被三级法院推定为合格产品,从而判决“260万元买了一堆废铁”的公司败诉。

该案件连4名知名法学专家都觉得惊诧!他们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姚辉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

穷尽我国现有的诉讼程序,竟得不到公平正义,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事件回放

事情源于7年前的一宗弯管机买卖交易。2009年,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黎明电子机械厂签订了一份工业品制造合同。合同约定:电子机械厂在管道公司支付预付款后130天内,向后者交付1220*35EDW中频弯管机和1220*35坡口机各一台,否则每逾期1日承担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管道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78万,在提货前再度支付95%,共247万元。

据沙钢管道公司提供的工作日记显示,在收到电子机械厂交付的设备并安装、调试后,1220*35EDW中频弯管机只试运转了49个小时就出现了故障,经反复维修,故障未能排除。

2010年5月13日,第一批设备到厂,生产厂家黎明电子厂派两名技术员现场指导安装;

5月24日,设备安装完成,开始进入调试阶段;

5月28日,试制直径914弯管,过程中发现两根油缸推进不同步,不能全过程匀速推进,推板凹槽不能稳固母管;

5月29日,设备厂家开始修油缸……

不断的故障、不断的维修、反复的试验,最终,未能生产出合格产品。

2010年8月26日,设备依旧存在问题,沙钢管道公司发函联系黎明电子机械厂,催促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9月26日,沙钢管道公司电话告知黎明电子机械厂,设备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得到答复:让沙钢管道公司自己修改。孟村液压机设备有限公司位置

此后,沙钢管道公司就设备问题5次函告联系黎明电子机械厂,并多次维修都没能解决问题。

2011年1月26日,沙钢管道公司律师发出律师催告函,2月21日,设备厂家到达现场,连续修理6天并未修好,不辞而别。

“买来机器设备是为了生产用的,可是这台机器安装好,进入调试运行阶段49小时后出现故障,再就没有能用过”,眼看着大量的生产订单,原计划增加设备后投入生产,保证按照客户需求按期完成生产任务,没想到“247万买回一堆废铁”,荆州市沙钢管道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此后一直期待着黎明电子机械厂能把设备修好,一直到2013年,不得已对产品做了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2013年6月20日,沙钢管道公司委托荆州江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结论:EDWO1220X35型弯管机产品无标牌、标志,无检验合格证明,为不合格产品。

11月24日,沙钢管道公司将黎明电子机械厂起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买回一堆废铁”却在维权中屡屡败诉

自2014年至2016年,双方打起了官司,经过沧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但结果让管道公司始料不及。

管道公司不仅全都败诉,而且被电子机械厂反诉成功,被迫支付了13万多元的质量保证金。

如果用剧本的方式再现法庭实况,双方的交锋是这样的:

——第一幕——

管道公司:电子机械厂的设备质量有问题,我方一直发函给你。

电子机械厂:我们承认,你们曾发函对设备的技术或质量问题进行联系和沟通,但是我们给设备更换完油缸之后,你们就没有再向我们进行过这方面的交涉,说明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能正常使用。

法院:认可电子机械厂的说法,管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之后就涉案设备质量问题与机械厂进行过交涉,所以该设备是合格的。

管道公司(话外音):没有再交涉,就能证明没有质量问题?是他们一直没有解决我们提出的质量异议。

——第二幕——

管道公司:2013年7月15日,荆州江津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受我们委托对设备质量进行了鉴定,确认弯管机产品无标牌、无标志、无检验合格证明(即“三无”产品),不符合机械行业标准《弯管理技术条件》的规定,也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其配套机械液压机推进系统主油缸不能正常使用,达不到《工业品制造合同》的验收标准,该设备属于不合格产品。

电子机械厂:设备交付使用已经三年多了,早已过了质保期,因此该鉴定的时间和时机不具有合理性,且该鉴定是单方委托……

法院:电子机械厂说得对,法院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管道公司(话外音):这个鉴定所是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怎么能轻易不采信?

——第三幕——

管道公司: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再鉴定!

二审法院:不准许!

最高院:由于涉案设备质保期已经过,另行鉴定已无意义。

管道公司(话外音):质保期是在设备调试成功后才开始算的。调试都没有成功,哪来的质保期?

——第四幕——

电子机械厂:2011年7月28日,你们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在申请中有涉案设备,说明该设备能正常使用。

管道公司:涉案设备列入清单,只是证明我们公司当时拥有什么样的资产。我们做相关实验使用的是另一公司设备,这不仅有检验审批的执行单位开具的证明,也有所使用设备的公司出具的证明。

再者,经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设备“未见明显磨损痕迹”,说明我们根本就没有投入使用。

最高法:电子机械厂说得有道理,管道公司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管道公司(话外音):电子机械厂卖给我们的设备连个合格证都没有,证明质量是否合格的法定义务应该由他们承担。法官大人,到底需要我们拿什么样的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设备不合格啊!

4名知名法学专家逐条质疑

一起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陷入一个诡异逻辑之中:管道公司因为所购买设备一直调试不成功,想要退货,被要求证明设备不合格;法院不准许鉴定,因为已经过了质保期。而设备没有调试成功意味着质保期还未起算,法院却从时间上推断已经超出了质保期。

2017年12月10日,4名知名法学专家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这起案件召开了法律论证研讨会,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原审法院以“超出质量异议期”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之一,系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存在错误,电子机械厂应当承担其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

根据鉴定报告,案涉设备系“三无产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流通物,因此,电子机械厂将“三无产品”交予买家,并不发生合同法所认可的交付行为;没有交付行为也就意味着案涉产品的质量异议期自始未起算。

管道公司在法定检验期间内向电子机械厂提出了质量异议,及时履行了合同法规定的检验义务与通知义务。管道公司从未认可案涉产品质量合格,应当认定产品未验收合格。

因此,电子机械厂负有证明产品验收合格的责任,但本案中并没有完成。

第二,原审裁判以超过质保期判断质量合格进而确定电子机械厂无责,混淆了相关概念,系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质量异议期是买受人提出质量瑕疵等异议的期限,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在某个期限内对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出卖人保证合格并非必然合格,质保期不是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实质合格的确认与证明,即案涉产品的合格与否,与是否超过质保期没有必然关系。

本案中,出卖人未履行“设备安装调试后,连续生产一个月”的约定,致使买受人无法实现“生产合格产品”的合同目的,所以,管道公司有权解除案涉合同。

第三,原审法院对案涉产品是否合格的裁判思路上,存在明显逻辑漏洞,属逻辑模糊、混乱,应当予以澄清。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机械厂于2011年给管道公司更换完油缸后,管道公司未再就设备的技术和质量问题进行过交涉。这与此前产品是否合格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更换的油缸不是原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二是,管道公司在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时提交的设备清单中包含涉案设备,据此反推出该设备一定运行良好,实属武断。申请书填报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是对公司资产的报备,填报涉案设备只是证明公司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一定运行良好,更不是对某一个设备属于合格产品的认证。况且,该次检验审批的执行单位出具证明称,试验取样并没有使用案涉设备进行生产。

第四,原审法院未准许鉴定申请,系属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在本案审理中,电子机械厂对于买家提交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而原审法院在未予重新组织鉴定的情况下就径直认可电子机械厂的意见,属于程序违法。

管道公司曾就涉案设备的质量问题书面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未予准许。最高院认为,“涉案设备质保期已经过,另行鉴定已无意义”。两级法院行为系属诉讼程序违法。孟村液压机设备有限公司位置

习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之所以能引起法学专家们的关注,并非因为涉案金额有多大,主要源于他们对三级法院审判案件的标准和司法公信力的担忧。专家们质疑三级人民法院的裁决有理有据,谁来纠错,如何纠错?我们拭目以待!

(记者:张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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