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案件,目前已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今年四月下旬,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相关单位举报,汛桥区块市政管网存在污水异常排放。接到举报后,我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队员前往现场核查。
现场勘查
在汛桥镇汛东村路口附近的一个污水井里,执法队员发现井内水质有发黑、浑浊的现象,并存在明显异味。专业印染污水处理设备
通过走访询问及管网排查,执法队员初步确认该污水井为附近某印染公司单独使用,结合掌握的线索,执法队员对该印染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及现场询问,并对其生产场所、染色车间、污水排口等地方进行了取样取证。
经检测,该印染厂总排口水样化学需氧量项目明显超标。
立案查处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展开全面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印染行业,染纱染布为其污水主要来源。该印染厂于年初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厂内污水经预处理后,未达标就排至市政管网。其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该印染厂发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目前,该印染厂正配合整改。
法条链接:
《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排水户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与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量排放污水;对排放污水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应当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二)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的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
(三)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四)从事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禁止活动的;
(五)相关单位未履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六)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
(七)因施工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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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临海综合行政执法,原标题《以案说法|未按要求排放污水,临海一印染厂被处罚!》,编辑: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