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污水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
采购单位:(以下称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供货单位:(以下称乙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明确了双方在建设过程中的权利、经济责任、并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货名称及内容:
供货名称
第二条 本合同为设备购销及配套安装、调试供货服务合同,乙方根据业主提供的要求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生产、供货、安装调试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水质指标。
处理要求:污水处理器设备合同
根据业主提供资料,生活污水排放量为40m3/d;设计进水为生活污水水质,以上处理设备出水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进出水详细参数以下表为准:
第三条合同期限
以甲方将本工程第一笔款到乙方账上次日,为货期日期开始计算。收到甲方第一笔款后 15个工作日设备进厂,一体化范围内设备材料安装 5 天(不可抗因素除外,如甲方有变动,具体施工日期由甲方提前10天通知之日期为准,同时工期顺延。在履约过程中,由甲方责任和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乙双方鉴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确定最后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条 工程联络
以下人员代表,负责本合同的联络和管理:业务联系人座机 ;手机:;项目联系人:座机;手机:;以下人员代表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本合同的联络和管理:业务联系人:座机:手机:; 项目联系人:; 座机:;手机:;
第五条 逄付款方式及资料:
1、合同签订付款付作为设备订金,即¥ 元整(大写:元整)。
2. 第二次支付:设备到场验货签收后,甲方支付乙方付设备款,即¥ .00 元整(大写:元整,款到安装。
3.第三次支付:设备整体安装联机完成,三天内付内进度款,即人民币:¥ .00 元(大写:元整)。
4.第四次支付:工艺调试完毕,水质合格,三天内付后付清逗;人民币:¥ .00 元(大写:元整)。
5.每次办理支付时,乙方均须出具等额收款收据作为收款凭证,每到账一笔款开具等额发票。
第六条 支付影响因素附述:
1、成套设备生产备货完成,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货,超过合同货期出货日起货天以上,乙方有权收取设备保管费芊元0天;乙方延迟交货时间超出延天以上的,赔付甲方误工费轿元天。
2、第二期款到后进行安装。因甲方未付货款而导致设备在拟施工场所未进行施工所产生的损坏及影响,责任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场地或各种因素限制不满足完成设备安装联机条件,甲方在乙方设备生产完成堆货两周起需支付进度款。
3、设备安装联机完成后甲方长期没有废水进入,未能满足设备工艺调试条件的,超出二个月时间的,则视为设备运行验收合格,买方须无条件支付合同款。卖方收款后继续配合有水进入时设备调试工作;如因买方实际进水超出合同约定进水水质,而导致设备处理出水不达标,买方拒绝支付此笔款项的,卖方有权在超出限定时间内采取拖回设备措施。
4、乙方交接时为甲方无偿培训一次,配套操作指导书(说明书),培训甲方人员实际操作直至甲方熟悉整个流程,完成此项甲方签字确定,如因甲方交接设备管理人员流动问题,需乙方多次重复性培训的,甲方按每人每天元费用支付乙方。
5、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设备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操作说明书以及设备安装现场所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责任 :
1、 甲方责任
1)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中所需要耗用的水、电及其它临时辅助使用场地、办公用房和临时住房;
2) 提供操作管理人员,承担项目的调试药剂费,水电费,污泥处置费和监测验收费用;
3) 基础设施完工后甲方负责将水电(380伏,50Hz,配电系统采用三相五线制,接地保护系统为¤系统)接至废水处理站控制室;
4) 负责工程现场监督乙方按约定进行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调试、工艺调试;
5) 承担因提出工艺的变动所而产生的新增费用;
6) 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负责系统内所有水池(含预埋套管)、混泥土垫层工作、设备房的配备,安装过程中的土方挖土和预留孔,覆土绿化工作;
9)负责设备到场的卸货工作;
2、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供给、包括调节池子内的污水设备、电控设施及配套配件等的供货及联机安装、调试运行(从调节池提升泵开始到排放区结束),所有水处理设备范围内仪表、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和阀件。一体化设备制作:设备箱体为A3碳钢焊接成型,环氧煤防腐,箱体内各置高效速生填料和组合填料及斜管填料,填料支架及曝气设备等;
工艺设备 :乙方根据甲方情况,提供符合出水标准的方案、图纸工艺来生产、采购、同时进行现场安装调试;
管道: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安装范围(一体化10m)内所有的安装管道材料等。
电气:乙方负责提供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内的总动力配电柜和控制箱, 控制箱与现场控制柜之间的电缆、穿线管等材料设备项目范围内乙方配套提供;
2、指派项目驻地人员,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3、乙方工程竣工,由甲方委托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因乙方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整改至合格并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时止。
4、乙方自行负责安装、调试,在其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质保与售后:
自设备进场验收之日起,设备整机保修期为一年(耗材及人为故意因素除外),非我公司设备质量及服务而恶意不作整体污水处理工程交接时间拖延严重滞后的,质保期从货物到场签收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如设备出现问题,乙方在小时内作出响应,48小时内处理,甲方不能解决的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及免费提供原厂配件,无偿提供服务。质保期内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构成合同违约,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按时支付的,该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甲方有权追偿; 质保满一年后,需到场维护的,甲方承担乙方的全程交通费并支付元天人的劳务费与每台次元服务费,材料按市场成本价收取,或双方协商议价。
第九条 收货标准
甲方对设备初步验收:按图纸要求及供货清单验收。 目测货物外观是否平整,无损伤;
箱体尺寸是否按图纸清单制作生产;
所有配件及配套设备是否供货齐全;
送货清单及操作说明书、配套说明书;
2、甲方对工程的验收: 设备整体是否无漏,能否正常运作,各配件设备是否成套安装完成;设备出水水质是否达到约定标准。
第十条变更
甲方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则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合同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或承诺不作为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 所有权转移
货物所有权自设备到场验货签收付到场进度款到卖方账时起转移,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货物属于出卖方所有,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随签收交付转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支付设备款,乙方有权终止服务,或拖回设备。
2.乙方提供的设备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需无条件整改到设备合格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有权在各自所在地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甲乙双方有关本工程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配置清单
以下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