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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五个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河北省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5个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12次、第1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5日

为全力推进房地产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做好行业监管工作,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方法,避免管理空档、秩序失范,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对象及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是注册地在河北省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及其市场经营行为。包括:依法由省级直接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和所涉及的企业;依法委托或直接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自贸试验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和所涉及的企业。重点对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编制公开办事指南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二)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在河北省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重点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在河北省区域内从事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二、监管主体  (一)对审批部门的监督。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和省自贸试验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进行监督。各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四级、暂定级资质审批实施情况,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部门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监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管。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措施  (一)强化对资质审批事项监管  1.强化层级监管。按照省管市、市管县的模式,落实层级管理要求,履行对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指导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主动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审批权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行使。  2.定期检查审批案卷。建立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卷宗定期检查制度,按照每年不少于10%的比例,组织对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托省行政审批系统,实现在线即时监管,强化监管效果。对下放和委托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由承接部门按季度报备审批结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确保审批下放事项放得下、管得住,放管衔接更加顺畅。  3.加强审批信息公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指南。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二)强化对企业监管  1.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每年3月至12月,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经营行为、资质等级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预售、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各市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建立跨部门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强化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实施顶格裁量。  3.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收集涉及信访、投诉等市场主体信息,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范围,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强化信用监管  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严重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制定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立物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物业企业信用评价,按年度公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红黑榜”名单),供业主择优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淘汰机制。  (四)强化行业自律  培育发展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  四、监管程序  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构建以企业自查、县(区)全查、省市抽查的多重检查机制,省级抽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主,对涉访、涉投诉举报和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一)企业自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自我整改。  (二)县级全查。每年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经营行为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进行查处。检查结果及时报送省厅。  (三)省、市抽查。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开公示。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进行查处。省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级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其中10%由省级确定。按照省管市、市管县分级管理模式,受检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均从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选派。  五、监管结果运用  (一)对行政机关监督结果运用。加大对下级行业主管部门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履职不到位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转交相关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对企业监管结果运用。对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责令相关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典型案例在部门网站定期进行曝光。将严重失信企业及时记入“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向信用管理部门进行推送,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河北省建筑业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进建筑业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加强行业日常监督管理及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避免管理空档、秩序失范,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其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建筑市场监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注册人员执业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报送信息及在冀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污水处理厂常用设备仪表分析  (四)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企业监管。指依法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五)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监管。指依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以下简称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形式下放给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雄安新区及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承接单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承接单位开展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将相关资质企业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  二、监管方式及措施  (一)对企业资质的监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通过“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专家和受检企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制定建筑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建筑业企业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制定建筑业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案,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核查,其中,不低于5%的比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取。  2.建立年度必查名单。加强社会监督,对涉及举报、信访、被列入“黑名单”、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情形较多以及上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被责令整改的企业纳入年度必查名单,列入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或重点核查范围。  3.依法撤销、注销不合规企业资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经整改资质不达标企业向社会公开,并同步移交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涉及省级核发资质的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发证机关复核后,对整改不合格企业依法撤回并注销其资质,并予以公开。对骗取资质的相关企业,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撤销其资质,列入“黑名单”。  (二)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1.加强建筑市场日常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强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发包承包、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注册人员在岗履职等活动的日常监管,规范发包承包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严格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加大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注册人员不在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着眼建筑市场多发问题,强化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各市自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定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打击违法发包、转包及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查实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本级行政处罚部门立案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3.加强省外进冀建筑企业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报送信息情况开展动态核查,每次核查覆盖比例不低于30%;对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在冀承揽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每市抽取2-3个项目,重点检查市场行为及标后履约、施工许可手续、项目人员在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规范其在冀经营行为。  4.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建立失信预警和重点关注对象制度,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进行预警,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加大对其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对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推送的实施联合惩戒的建筑市场主体一并列入“黑名单”。  (三)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1.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组织在省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人员、业绩等基础信息,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纳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和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息报送等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情况开展定向检查。  3.健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在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供招标人择优选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四)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  1.强化层级指导监督。委托机关充分发挥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作用,按照层级管理要求,每年制定业务培训计划,提升承接单位的业务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对象、内容、方式、安排、要求等事项,采取工作座谈、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了解承接单位在依法许可、服务企业、便民高效等方面的情况,指导督促承接单位依法、规范开展许可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或违规行为。  2.建立承接单位自检自查和结果报送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承接单位行政许可事项自检制度。承接单位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每月组织一次梳理自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上月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审批结果;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自检,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年度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自检报告。  3.定期开展行政许可质量评查。加强对承接单位许可结果的监督,将承接单位批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纳入省级“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对象,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抽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相关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定向核查。承接单位自行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时,由委托机关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不低于5%的核查对象。委托机关每年定期组织专家对承接单位有关制度建立、流程设定、结果把控等方面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抽取不少于5件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质量评查,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4.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承接单位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承接单位在办理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追究承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三、监管结果应用  (一)对企业及建筑市场监管结果的应用。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或定向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并注销其资质;对骗取资质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处罚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列入“黑名单”管理。对报送信息不实的招标代理机构、省外进冀建筑企业,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惩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在检查及专项整治中发现存在违法发包、转包、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标后不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依法予以列入。  (二)对承接单位监管结果的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额外增设条件、监管不严格、信息公开不及时、未按时自检的,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要求改正,对违规审批的,撤销审批结果,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委托机关依法责令整改,对以欺骗等手段骗取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处罚。  河北省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全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做好权力下放、许可取消等事项的行业监管工作,创新管理方式方法,避免管理空档、秩序失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范围  在河北省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进冀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向省自贸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委托下放实施的工程勘察企业(乙级及以下、劳务)、设计企业(部分乙级及以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格认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核发。  二、监管措施  (一)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的层级监督  1.推行审批部门承诺制。加强对委托下放事项的层级监督,梳理审批部门的权责清单,明确承接审批的部门和人员责任,推行审批部门承诺制度。承接委托下放事项的审批部门既要明确相对固定的责任领导、责任人,也要以部门为主体签署承诺书,重申依法依规实施委托下放事项的行政许可,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实施审批。  2.实行案卷定期抽查制。通过省行政审批系统,每季度对下放事项许可案卷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审批条件和结果是否准确,流程是否规范,是否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汇总抽查结果并出具抽查报告,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确保委托下放事项下放到位,“放”“管”衔接顺畅。  3.严格落实许可责任追究。按照审批部门的权责清单,每年开展一次对受委托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工作人员对委托下放事项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主动公布投诉电话和邮箱,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检查、投诉及案卷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  4.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包括权力下放、许可取消事项市场主体在内的全部被监管对象,属性信息包含企业名称、资质资格、法人、营业状态、信用评分等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涵盖全面、更新及时。名录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责任主体行为监管。落实市级监管责任,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对辖区内所有市场主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省级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全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随机抽取企业,并结合市级日常检查结果,确定检查名单。检查和查处结果记入企业、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确保企业依法、正规、有序运行。  6.实施企业差别化管理。建立企业负面清单,对存在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质、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负面清单管理,将相关企业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并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信用评价低、涉及重点工程和信访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三)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7.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补充制定质量检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消除信用监管盲区,逐步建立覆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安全生产的全方位信用监管体系,明确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信息的采集、录入和管理工作,为构建新型信用监管体系提供依据和支撑。  8.建立企业正向引导机制。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对遵守有关规定、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经营的企业,列入正面清单管理,相关企业在行政许可、政策试点、项目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引导行业自律,构建公平健康的建设市场。  9.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通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等信息化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各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并将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河北)共享共用,与省信用办等形成联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三、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严管、重惩”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企业自查、市级全查、省级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省级抽查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主,将被实名投诉举报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将涉及负面清单、信访和信用评分较低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和市级检查  每年年中,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企业、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完成对本地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检查工作情况报告。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包括:本地区企业机构基本情况、检查的总体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罚及整改情况等。  (二)省级抽查  梳理包括权力下放、许可取消事项在内的市场主体名录库,结合市级检查结果,对市场主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及质量检测机构按照不少于15%比例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不少于50%比例抽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不少于5%比例抽查。  四、结果运用  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对未按规定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资质或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检查整改结果录入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联合惩戒。对列入负面清单及信用评分低的企业,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河北省市政公用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监管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水行业  (一)监管对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全省从事城市(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情况,供水应急保障情况,建立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制度情况,行业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2.供水企业建章立制方面。检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是否建立水质检测制度、生产运行质量控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网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  3.供水企业运行管理方面。主要检查:  (1)供水企业水质管理情况,包括水质检测原始台账记录、水质化验能力和水质检测人员配备、检测指标和检测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水质信息是否按规定上报和执行水质公开情况。  (2)供水企业水厂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水厂生产各环节运行状况是否良好、质量控制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供水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和安防监控执行情况。  (3)供水企业应急管理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及演练记录、是否具备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与储备物资情况。  (4)供水企业管网运行与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完整管网档案,管网运行数据采集及调度系统是否完善,管网水压、管网巡查和清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供水服务方面。检查供水企业服务窗口和热线等设置情况、抄表计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抢修处理是否及时、停水是否提前发布停水公告、信息公开情况、投诉处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日常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企业开展交叉互查,对于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聘请供水行业专家参与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督导供水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2.“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对辖区内所有城市供水企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2)设区市抽查。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城市供水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名单中一半企业(单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取。  (3)省级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单位)按照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进行现场检查。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当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处置,限期整改。  (四)结果运用  1.对检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作为省级活动创建、评选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2.将检查结果在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予以公示,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部门责任人问责。  二、污水处理行业  (一)监管对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二)监管内容  1.各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情况,行业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2.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情况,人员上岗和安全培训情况;  3.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化验室建立情况,是否具备污水和污泥日检指标检测能力,检测档案是否妥善保管;  4.污水处理厂厂区设施、设备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养护情况,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运输等环节记录情况;  5.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水和污泥达标情况。  (三)监督检查措施  1.强化日常运行监管。各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所辖县(市、区)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按时填报“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统计分析全省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量、污泥处理处置量等数据,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存在问题。  2.定期开展考核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考核体系,每年对各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按照《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标准》,定期对市、县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3.“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方案,对辖区内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2)设区市抽查。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所辖县(市、区)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名单中一半单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取。  (3)省级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从省级行业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对各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开展集中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调阅资料等方式,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等情况。检查结果进行全省通报,各市按照整改清单进行限期整改。  (四)结果运用  1.“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对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进行先期整改并挂账督办。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问题线索移交当地政府,严肃问责相关单位及负责人。  2.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评价结果进行全省公示,评价不达标的限期整改。  三、供热行业  (一)监管对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全省已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供热专项规划情况,供热应急保障制度建立情况,行业监管职责落实情况,供热行业信访投诉处置情况。  2.企业建章立制情况。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务规范等;是否建立采暖季24小时值班制度等。  3.企业经营运行情况。检查是否有设备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记录,采暖季24小时值班记录等;企业经营区域划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区域划分交叉重叠等情况;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热源厂关键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4.应急抢险抢修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是否完整、可行,是否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等。  5.企业服务情况。检查是否设置服务窗口、公开服务电话,是否有完备的报装服务流程,是否设立服务和投诉渠道,是否有投诉及维修受理处置台账。  (三)监督检查措施  1.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县核查、省厅抽查方式开展。  (1)县(市、区)自查。城镇供热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所有城镇供热企业根据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供热企业提交的监督检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并逐一进行实地检查。  (2)设区市抽查。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城镇供热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供热企业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名单中一半的供热企业由省级抽取。重点抽查供暖季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投诉集中的供热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导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3)省级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调供热行业专家和技术骨干成立检查组,对全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供热企业,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移交有关市城镇供热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2.运用供热监管信息平台加强行业监管。  (1)充分发挥供热监管信息平台监测即时性作用,在供暖季实时动态监测大型主要热源、热力站和居民小区室温情况,对数据动态采集和智能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供热问题。  (2)落实冬季供暖应急处置机制,通过用户室温采集、群众投诉受理、采暖季日报等途径,畅通供热投诉渠道,加大供热期间监管巡查力度,对人为缩减供热运行时间、降低供热服务质量的供热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证供热效果。  (四)结果运用  1.对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通过监督检查的供热企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告。  2.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及时在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进行公示,并作为省级活动创建、评选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问题线索移交当地政府,严肃问责相关单位及负责人。  四、燃气行业  (一)监管对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燃气主管部门,全省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燃气主管部门的监管  (1)本地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  (2)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区域交叉重叠整治情况,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准入退出工作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以及联合惩戒机制落实情况;  (3)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应急演练情况,事故处理报告、统计分析及事故档案等;  (4)燃气行业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检查等组织开展情况,隐患台账建立及整治情况;  (5)燃气安全宣传工作,指导乡镇配备农村“两员”等情况,对行业管理人员及农村“两员”培训情况;  (6)燃气行业投诉、信访案件处置情况。  2.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  (1)建章立制方面。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制定情况,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2)安全运行方面。燃气场站、管道等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门站、储配站、储气罐、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等记录,微型消防站建立情况,应急队伍、抢险车辆、应急演练记录、领导带班及24小时值班记录等,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事故处置情况等。  (3)企业经营方面。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液化石油气行业违规充装、游商倒灌等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配备、持证上岗及继续教育情况。  (4)入户安检方面。管道燃气企业入户安检档案,对于发现的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是否提醒用户并整改到位。  (5)企业服务方面。燃气企业服务窗口设立情况,投诉及报修处置台账,安全宣传培训落实情况,管道燃气用户设置报装服务流程情况。  (6)农村“两员”落实情况。落实《河北省农村气代煤燃气企业驻村安全员、村燃气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暂行)》情况,农村燃气安全员数量配备、业务培训及考核管理情况,农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培训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措施  1.开展日常监管。发挥市、县、乡农村燃气监管机构、农村“两员”作用,采取明查暗访、交叉互查方式进行检查,对于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聘请燃气行业专家参与检查。  2.开展县(市、区)检查。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公示年度监督检查合格企业、不合格企业名单。  3.开展省、市抽查。省、市燃气主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燃气企业开展实地检查,省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市、雄安新区燃气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燃气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20%,其中一半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取,抽查结果在省“双随机”监管平台公示。  (四)结果运用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成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燃气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重大隐患实行挂账督办,在督办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的,提请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省级活动创建、评选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问题线索移交当地政府,严肃问责相关单位及负责人。  河北省城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强化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餐厨废弃物处理实施方案(2020-2022)》,落实主管部门职责,规范行业监管行为,构建全流程长效监管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内容  (一)监管投放环节。餐饮企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分类投放餐厨废弃物、建立台账,台账是否准确记录产量和去向。  (二)监管收运环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许可;是否建立运输台账,台账是否准确记录收集量、来源和去向;是否做到日产日清;运输车辆是否安装定位系统;运输过程是否做到密闭化、无遗漏;是否按要求运输到指定处理设施。  (三)监管处置环节。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是否取得许可;是否建立处置台账,台账是否准确记录餐厨废弃物收集量、来源;是否按照《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等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是否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  (四)监管主管部门。市、县城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建立监管机制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是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审批部门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并加强事后监管。  二、监管对象  (一)餐饮企业。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企业(单位)进行监管。餐厨废弃物产生企业(单位)包括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其中将宾馆、饭店作为重点。  (二)收运企业。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进行监管。  (三)处置企业。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进行监管。  (四)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进行监督。各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进行监管。  三、监管措施  (一)强化餐厨废弃物投放管理。落实餐饮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餐饮企业(单位)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建立餐厨废弃物信息记录台账,每日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信息。餐饮企业(单位)需与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随意交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处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管理台账,明确餐厨废弃物来源、产生量和点位。  (二)强化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管理。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收运企业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企业(单位)及其周边区域巡查和夜查,对擅自将餐厨废弃物交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餐饮企业(单位)、未取得许可进行非法收运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查处。运输企业应建立餐厨废弃物运输台账,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不得运往其他非指定场所,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企业(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三)强化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问题限期督促整改,每年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处置企业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要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四)强化主管部门管理。按照层级管理要求,逐级落实行业主管、行政审批部门工作职责,通过实地调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行业主管、行政审批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整改,构建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四、监管程序  按照省市抽查、县(市、区)全查、举报必查的原则,开展收运和处置行业监督管理。  (一)省市抽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省级每年抽取不少于20%的设区市、抽取的设区市中抽取10%县(市、区)(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收运处置企业和部分餐饮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级每年抽取不少于40%的县(市、区)(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收运处置企业和部分餐饮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省市对检查结果予以公示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二)县(市、区)全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所辖区域所有餐饮、收运、处置企业(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三)举报必查。省市县行业主管部门须对群众举报和列入“黑名单”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违法售卖、收运和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五、监管结果运用污水处理厂常用设备仪表分析  (一)对企业监管结果的运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工作的、违法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市场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二)对行政机关监管结果的运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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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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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污水处理设备生产厂家;主营:溶气气浮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箱式地埋污水处理设备、臭氧发生器、平流气浮机、微滤机养殖业污水处理设备、带式污水处理设备等;公司本着“服务为先、质量为本”的经营宗,以其良好的企业信誉、先进的企业经营理念、全新的企业管理模式、高素质的专业团队,赢得了广大客户和同行的赞美。公司产品具有设计新颖、工艺先进、质量可靠、性能优越、构造合理、升降稳定、载重安全、操作简便、维护方便等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