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辽宁省人民法院发布的环资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三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一起城镇污水处置单位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案件,对这类单位具有警示意义。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浑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浑南水务集团)接受委托,运行、维护营城子地区五座可移动式污水处理站。
2018年2月26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中一处污水处理站进行水质监测,结果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2018年4月3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后更名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浑南水务集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备企业标准查询2018年6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依法作出对浑南水务集团罚款人民币5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浑南水务集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浑南水务集团作为营城子地区五座可移动式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浑南分局在对浑南水务集团负责运行、维护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情况进行检测后,认为其排放的污水未达标准,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浑南水务集团的诉讼请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污水处理设备企业标准查询本案系城镇污水处置单位受到环保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随着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污水的数量急剧增加,集中处理城镇污水,是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本案中,浑南水务集团作为城镇污水处置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污水处置标准,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浑南水务集团做出行政处罚前,先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在行政相对人拒不整改后,又在合理裁量范围内做出处罚决定,充分提现环保处罚的罚教结合原则,既提高违法成本,又达到教育目的。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合理裁量行为,体现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温度,有利于警示城镇污水处置企业自我约束、诚实守信、科学处污,自觉接受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共同打赢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守护“生命之源”。
记者 : 侯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