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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保险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利益势必遭受到险和损失。面临这种境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自我施救的义务吗?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及时实施自救的行为,导致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呢?

01【典型案例】

赵先生是山东省淄博市某工程机械公司老总,2018年9月购买了几台大吨位汽车吊车(起重机),并为吊车投保了全险。在2019年4月17日,在淄博市某县二级公路上,一辆大货车因疲劳驾驶驶出路面直接从桥上掉落桥下,路上其他车辆及时向当地110电话报警,交警队赶赴现场后,遂联系赵先生,要求派出两台吊车协助将事故车辆吊起。吊车到现场后展开营救,现场地势条件差,无法找平,吊车无法按照标准安放,经过简单调试后,两台吊车开始按照作业流程及标准开始起重事故车辆,在作业过程中,两台吊车因重力失衡发生倾覆(侧翻),两台吊车的吊车臂出现折断。于是吊车司机向赵先生汇报情况后,赵先生一边联系保险公司,一边安排公司另外两台大吨位吊车赶赴现场实施营救,将倾覆的两台吊车全部起重至路面,将损失降到了最低。赵先生最后对两台损坏的吊车估算损失金额为27.3万,现场派去施救吊车产生施救费用为4.2万。最后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对这一起保险事故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02起重机保险条款【快赔网有理有据】

保险公司对赵先生公司的起重机作业中发生倾覆,最后承担了机损责任及施救费用,为保险公司点赞。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利益遭受到损失,被保险人采取了有效且必要的施救行为是正确合理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施救和自救行为,也是一种义务。施救义务,又称为防止损失扩大义务,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釆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我国保险法在第5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施救义务是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主要目的便在于防止道德风险。在某些情况下,施救义务人虽然没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效避免损失扩大,但是被保险人无须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施救义务人遵照保险人的指示为施救行为。施救义务人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施救义务人无法预见到损失扩大的可能。施救义务人不具备采取施救措施的客观条件。履行施救义务的另一个必要前提是,施救义务人在客观上有条件实施有效的避险、减损行为,不能强人所难地要求该义务人完成其不可能完成的施救任务。

03【理赔学院空中授课】

1、我国保险法在第5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施救义务是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其主要目的便在于防止道德风险。

起重机保险条款

3、“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中的“尽力”到底什么一个标准呢:主观上,要求施救义务人对于损失的扩大不持放任态度;客观上,要求施救义务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力所能及的减损行为。比如赵先生的两台吊车发生倾覆后,两个起重臂折断,赵先生采取了吨位更大都是自己经营的吊车去参与营救,合情合理,那如果赵先生派两架直升机去参与营救,很显然这个行为放任、扩大了事故的损失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是不可取的也是得不到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全部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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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美国起重机生产厂家;主营: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抓斗起重机、双梁桥式起重机、单梁桥式起重机、悬挂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港口起重机、液压起重机,多年生产经营;公司本着“服务为先、质量为本”的经营宗,以其良好的企业信誉、先进的企业经营理念、全新的企业管理模式、高素质的专业团队,赢得了广大客户和同行的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