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起重设备
(1)根据规定,下列起重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机超载原因2)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
3 )安装拆除环境复杂,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工况不符的起重机械安装与拆卸工程。
起重机超载原因(引起重机械按施工方案要求选型,运到现场重新组装后,应进行试运转试验和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记录、签字。起重机经检验后可以持续使用并要持有市级有关部门定期核发的准用证。
( 3 )须经检查确认的安全装置包括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臂杆幅度指示器及吊钩保险装置,且均应符合要求。当该机说明书中尚有其他安全装置时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检查。
(4) 起重机要做到"十不吊即:超载或被吊物质且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 5 )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用的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 6) 双机抬吊时,要根据起重机的起重能力进行合理的负载分配,操作时要统一指挥,互相密切配合。在整个起吊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滑车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