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郭松伟 何显空)4月26日上午,商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该院执行局组织在办案件40余名被执行人全程参加了旁听。
经查,商南县某矿业公司因拖欠商洛市供电公司电费,供电公司向商南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审查后,于2014年10月28日依法作出诉前保全裁定书,对该矿业公司的干选机3台、球磨机3台、小松牌挖掘机1台进行查封。法定期限内,供电公司起诉,我院于2015年1月26日判决被告矿业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供电公司支付电费536840.90元,违约金124940.43元。判决书生效后,矿业公司未主动履行,供电公司遂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被告人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与矿业公司出资人夏某商议后,在明知小松牌挖掘机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挖掘机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所得价款未用于支付案件执行款。后经立案侦查,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涉嫌触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其非法处置的小松牌挖掘机经鉴定价值为90万元。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代为履行了大部分执行款项。
陕西球磨机报价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败诉后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且在明知其公司小松牌挖掘机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变卖该价值90万元的挖掘机,又未将所得价款用于执行判决,干扰执行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行,缴纳所涉案件大部分执行款,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案情,我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这起案件是商南县人民法院首次审理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也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新成果。“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存在,其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构成拒执犯罪,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本案的公开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存有侥幸心理、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将打击“老赖”推上了一个新高度,进一步表明了我院依法解决“执行难”的坚定态度和决心。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避免在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同时面临刑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