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济南5月31日讯员工李某工作半年,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李某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约2.7万元。李某所在的公司对此解释称,为留住人才,此前曾多次联系李某签合同却遭其拒绝,故不应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李某一气之下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公司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依法应向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现无证据证实公司存在违法解雇行为,对李某诉请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购买家用电梯和商贸公司签合同经查明,2016年10月,李某到济南市章丘区某电梯公司从事电梯制造工作,直到2017年8月李某辞职,公司依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每月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李某发放工资3300元。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月考勤记录显示李某工作至2017年8月。
案件调查阶段,公司称,工头李某及案外人王某等五人是公司专门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该五人却在工作半年后同时离职,给电梯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了极大困难,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电梯公司不可能贸然辞退五人,更不可能辞退工头李某;退一步讲,如果该五人还想回到公司工作,公司依然同意。李某对此不予辩解。
购买家用电梯和商贸公司签合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在李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李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却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李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用人单位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8万元及李某辞职当月未支付工资3300元,并驳回了李某其他法律诉请。案件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被济南中院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