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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钢邯钢老区退城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中的龙西工业区内,通过淘汰邯钢现有1座1000立方米高炉、2座2000立方米高炉、1座3200立方米高炉、4座100吨转炉及1座120吨转炉的钢铁产能,减量置换,建设年产烧结矿777万吨、球团矿200万吨、铁530万吨、钢400万吨、钢材340万吨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淘汰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炼铁系统建设机械化封闭综合料场及供配料设施、1座3200立方米高炉、1座3700立方米高炉;减量置换建设一条200万吨球团生产线、2台400平米烧结机;炼钢系统建设3套铁水预处理设施、1座250吨转炉、2座100吨转炉、1座250吨脱磷炉、1座100吨脱磷炉、1座250吨LF精炼炉和1座250吨RH精炼炉,2座100吨LF精炼炉和1座100吨RH精炼炉,2台双流板坯连铸机、2台单流板坯连铸机、1台6六流方坯连铸机,制氧机4台,分别为1台3.5万立方米每小时制氧机、2台2万立方米每小时制氧机、1台1.6万立方米每小时制氧机;轧钢系统建设1条1780毫米热连轧生产线、1条3500毫米中厚板生产线。二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轧钢系统建设1条1750毫米冷轧生产线、1条连续退火机组、2条连续热镀锌机组。
淘汰工程主要包括400平方米烧结机1台、435平方米烧结机2台、200万吨/年链篦机-回转窑生产线1条、1000立方米高炉1座、2000立方米高炉2座、3200立方米高炉1座、三炼钢100吨转炉4座及精炼炉和连铸机、一炼钢120吨转炉1座、600毫米高速线材生产线1条、530毫米半连续棒材生产线1条、3000毫米中厚板生产线1条、3500毫米宽厚板生产线1条、1780毫米连铸连轧生产线1条、20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2座、163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1座、35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1座、60MW燃气锅炉发电机组2台及相关辅助设施。
公辅工程主要包括除尘、脱硫脱硝、余热回收利用、固废处理、检化验、风水电气(汽)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废气治理设施、废水处理系统、防渗措施、降噪措施、事故水池、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等。
该项目实施后,邯钢老区保留1台120吨转炉、2条棒材生产线、1条线材生产线、1350毫米重轨型钢生产线1条、1条1780毫米冷连轧生产线、2套1680毫米冷轧酸洗机组、2套1650毫米热轧热镀锌机组、1套1500毫米电镀锌机组、1套1650毫米冷轧热镀锌机组、1套1500毫米彩涂机组、1台150兆瓦发电机组、2台50兆瓦发电机组及配套的辅助设施。
该项目所在区域PM10、PM2.5、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因此,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等。同时,为支持项目建设,邯郸市出具了本项目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通过进一步加大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减排力度,腾出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对1780毫米连铸连轧生产线轧制废气采取湿式处理或塑烧板除尘治理措施;对400平方米烧结机头配套烟气循环系统,烟气循环率大于30%,一氧化碳排放量削减率不小于30%;对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自备电站的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对700毫米新棒材生产线轧机废气及修磨废气、610毫米新线材生产线轧机废气、1350毫米重轨型钢生产线轧机废气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邯钢老区新增6眼地下水监控井并每季度监测一次;对焦化酚氰废水处理站中隔油池、调节池、气浮池、缺氧池及污泥压滤间等逸散异味收集,收集臭气经生物滤池处理后排放。
上述工程1780毫米连铸连轧生产线轧制废气采取除尘治理措施、400平方米烧结机头配套烟气循环系统、自动监控设施联网、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气收集治理须于2020年9月底前整改完成,未完成整改前迁建项目不得投产;轧机废气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须于2020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老区新增6眼地下水监控井并每季度监测一次须于2020年7月底前整改完成。
(三)严格落实拟建项目周边居民点散户搬迁方案,落实北乱石岩村、南乱石岩村和马布村统一供水,居民搬迁和统一供水未完成,项目不得投产。
(四)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1.备料工序
火车卸料、汽车受卸系统、输运转运系统、混匀配料等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2.烧结工序
链篦机回转窑烟气流程的优化烧结机采用烟气循环,1#烧结机机头烟气经“2台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装置(配备覆膜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装置”净化处理后,2#烧结机机头烟气经“2台四电场静电除尘+活性焦脱硫脱硝一体化装置”净化处理后,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并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烧结燃料破碎、烧结配料及转运站、烧结机尾卸料、整粒筛分及转运站、成品转运及料仓落料、烧结脱硫系统脱硫剂仓与脱硫灰仓、活性焦物料循环系统等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机尾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混合制粒系统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3.球团工序
链篦机-回转窑焙烧烟气经“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装置(配备覆膜袋式除尘器)+SCR脱硝装置”净化处理后,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并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球团配料及转运、成品及转运、球团脱硫系统脱硫剂仓与脱硫灰仓等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4.炼铁工序
矿槽供料系统、高炉出铁过程中铁口、铁沟、主沟撇渣器、摆动流嘴、渣沟、高炉炉顶卸料等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高炉矿槽、出铁场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煤粉制备系统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高炉热风炉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热风炉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高炉渣粒化及底滤渣废气经“重力旋流除尘+降温冷凝+升温”设备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5.炼钢工序
转炉一次烟气、脱磷炉一次烟气经LT干法除尘装置净化后,散装料上料及转运、转炉二次烟气、脱磷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和精炼炉废气等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火焰切割废气经塑烧板除尘器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转炉二次烟气、脱磷炉二次烟气、三次烟气、LF精炼炉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6.轧钢工序
1780毫米热连轧加热炉以净化后的高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双蓄热技术,3500毫米中厚板加热炉以净化后的高焦混合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双蓄热技术,加热炉空气侧烟气、煤气侧烟气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轧钢加热炉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粗轧废气、精轧废气、中厚板火焰切割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中厚板冷矫直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中厚板表面喷丸废气经自带滤芯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中厚板正火/淬火、回火炉以净化后的高焦混合煤气为燃料,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7.钢渣处理工序
钢渣一次处理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湿法电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钢渣二次处理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8.废钢堆场
废钢堆场卸料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9.冷轧工序
酸轧入口拉伸矫直机废气、废酸再生机组氧化铁粉气相输送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酸洗工序采用密闭酸洗槽,收集的酸洗盐酸雾废气送酸雾净化塔净化处理后,氯化氢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酸洗冷轧联合机组轧机废气、连续退火机组平整机废气、热镀锌机组平整机废气经集气罩捕集,通过油雾分离器净化处理后,油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限值要求。
连续退火机组清洗段脱脂废气、连续热镀锌机组脱脂废气经风管抽出,通过碱雾净化塔净化处理后,碱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连续退火机组退火炉、连续热镀锌退火炉均以净化后焦炉煤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连续退火机组退火炉烟气、连续热镀锌退火炉烟气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废酸再生机焙烧以净化后焦炉煤气为燃料,焙烧烟气经水喷淋吸收塔后,尾气通过二级水喷淋洗涤塔净化后,烟气中各污染物浓度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10.无组织废气
料场均采用全密闭式结构,料场内配备雾炮,生产车间产尘点配备有效的抑尘措施,厂区内各物料运输及转运方式主要包括密闭皮带通廊、密闭管带、气力输送等方式,除尘灰输送全部采用气力输送或吸排罐车运输,冷轧车间封闭并采用密闭酸洗槽、酸储罐,油雾、酸雾、碱雾产生点配备捕集净化设施,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氨、硫化氢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企业边界标准限值要求,厂界硫酸雾须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8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一期工程实施后,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二噁英、一氧化碳、硫化氢、氨、硫酸雾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435.954吨/年、1081.982吨/年、2046.348吨/年、86.651吨/年、15.163吨/年、10.831克当量/年、77012.013吨/年、0.431吨/年、56.346吨/年、0.806吨/年。二期工程实施后,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油雾、碱雾、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1450.855吨/年、1103.494吨/年、2123.176吨/年、4.994吨/年,23.424吨/年、3.619吨/年、7.078吨/年。
焦化项目同步实施后,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550.386吨/年、1256.061吨/年、2583.076吨/年。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提高厂内污水预处理效率。
净环系统排污水:烧结工序、球团工序、炼铁工序、炼钢工序、轧钢工序、公辅系统净环水系统排污水及炼铁工序高炉冲渣乏汽消白冷凝水汇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后回用,不得外排。
浊环系统排污水:炼钢工序连铸二次喷淋冷却水、冲铁皮用水浊环系统废水经“旋流沉淀+稀土磁盘+高速过滤器”处理后大部分循环使用,煤气冷却系统浊环水经浅层砂滤器处理后大部分循环使用,RH炉抽真空系统浊环水经沉淀处理后大部分循环使用,轧钢工序热轧浊环系统废水经“旋流井+稀土磁盘+过滤器”处理后大部分循环使用,层流冷却系统浊环水经高速过滤器处理后大部分循环使用,超快冷却系统浊环水经“旁滤+直接过滤器”处理后大部分循环使用,少量浊环水系统排污水汇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后回用,不得外排。
活性焦再生系统含酸废水:经“调节池+中和+混凝沉淀+过滤+蒸氨+电磁催化+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烧结混料补水,不得外排。
汽化冷却系统排污水:烧结工序、炼钢工序、轧钢(热轧)工序汽化冷却系统排污水,全部作为回用水回用,不得外排。
冷轧含乳化液废水:经乳化废水处理系统“酸化调节+油水分离+高效气浮”处理后排入冷轧稀油废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得外排。
冷轧含平整液废水:经平整废水处理系统“酸化调节+高效气浮”处理后排入冷轧稀油废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得外排。
冷轧稀油废水:经稀油废水处理系统“调节+一级中和/混凝/气浮+二级高效气浮+两级生物接触氧化+絮凝沉淀+斜板沉淀”处理后,汇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后回用,不得外排。
冷轧钝化废水及含酸废水:采用无铬钝化工艺,钝化废水及冷轧含酸废水一并经冷轧酸性废水处理系统“调节+一级中和/曝气+二级中和/曝气+絮凝澄清+电氧化+高效过滤”处理后,汇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后回用,不得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送生活污水处理站采用“均质调节+厌氧+接触氧化+过滤+消毒+回用”净化处理后,汇入全厂综合废水处理站净化后回用,不得外排。
全厂综合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除盐水站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焦化项目同步实施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各类危险废物均随产随清,不在厂区内贮存,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
按照“单元-厂区-园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和应急储存设施。各涉水(液)装置区、储罐均设置围堤,车间内设置事故水池等事故废水收集系统,厂区内设置初期雨水收集设施,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兼做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确保各区域的事故水可自流进入,在南厂界及邻近南厂界两端东西厂界设置30厘米高防渗墙,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水不得排出厂区。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园区、涉县、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1303-201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依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厂区防渗工程。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在地基处理的基础上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废水池/井、污水/液管线、储罐/槽等涉水污染物的构筑物尽可能做到“可视化”对于确实无法采取架空措施的采用双层中空式池体、明管明渠、双层罐并在防渗层上设置砂垫层及泄漏管。在酚氰废水处理站、综合罐区等涉水单元设置18座渗漏监测井,在综合油库、酚氰废水处理站等涉水单元设置6座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地下水、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七)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培训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度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范,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和污染物排放量。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废中除尘灰、瓦斯灰、污泥、氧化铁皮等含铁杂料送烧结配料综合利用,废钢铁料返回炼钢工序利用,烧结和球团工序脱硫灰、制氧废固定分子筛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综合利用;高炉渣、经回收含铁料后剩余钢渣尾渣送后续配套建设的固废深加工项目用于制备水渣微粉、钢渣微粉;氧化铁粉外售其他企业作为原料;锌渣外售锌冶炼企业作为原料;废耐火材料返回生产厂家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随产随清,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妥善处置;废活性焦随产随清,用于高炉喷煤;废油、脱硫脱硝制酸单元酸泥、废乳化液、乳化液过滤杂质、废酸焙烧脱硅污泥、冷轧废水处理污泥,经收集后在厂区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高炉煤气脱硫废微晶吸附材料待项目运行后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若后续有新发布规定则从其要求,若无新发布规定则按相关规范开展鉴别,待鉴别结果确定后,按照固体废物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九)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区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二噁英、铅及其化合物、氨、硫化氢、一氧化碳、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配套的供热工程、供水管线工程、煤气发电工程、固废深加工工程、干熄焦发电工程、焦化搬迁项目须按照《报告书》中的要求,确保在该项目投产前建成投运,上述项目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十三)项目配套的铁路专用线工程须按照《报告书》中的要求,确保在该项目投产前建成投运,保证大宗原辅材料及产品采用铁运、管带机及封闭皮带通廊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铁路专用线工程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其他运输方式须采用新能源车或国六以上汽车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及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该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邯钢老区相关设备退出、天铁360平方米烧结机和350平米烧结机机头烟气脱硫脱硝及烟气再循环治理、天铁350平方米烧结机机尾超低排放改造、天铁1#~5#150吨竖窑焙烧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天铁1#~2#300吨竖窑焙烧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天铁1#~2#600吨回转窑废气超低排放改造、天铁高炉和料场及白灰等工序无组织减排改造、涉县区域内23家企业无组织废气棚化治理减排改造、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涉县兴发焦化厂污水处理站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及处理减排改造。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2901.71吨/年、2206.988吨/年、4246.352吨/年、14.156吨/年。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应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
(二)配合河北省发改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邯郸市139555户农村居民“煤改气、煤改电”形成的煤炭削减量6.7万吨作为替代源。
(三)配合河北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淘汰现1座1000立方米高炉、2座2000立方米高炉、1座3200立方米高炉、4座100吨转炉、1座120吨转炉,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
(四)配合涉县人民政府做好厂区周边村庄散户搬迁工作,共搬迁散户41户、重新划分宅基地22户,其中西戌镇散户搬迁33户、重新划分宅基地21户;北乱石岩村散户搬迁8户、重新划分宅基地1户。
(五)配合涉县人民政府做好厂区地下水下游的北乱石岩村、南乱石岩村和马布村的饮用水安全工作,上述三个村庄实施统一供水,并停止使用已有水井。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以新带老”工程、淘汰工程、依托工程、产能替代方案、村庄搬迁方案、铁路专用线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产能替代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承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钢集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区焦化退城进园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冀环环评〔2019〕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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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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