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一男子在酒店内寻找卫生间,却误入标志不明显的传菜口导致摔伤,花费不菲医疗费。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酒店承担60%赔偿责任,男子自担40%责任。
寻卫生间 误入传菜口
2017年2月,河南省淅川县的陈某在某酒店因内急寻找卫生间,却误入酒店传菜口,导致从二楼掉到一楼,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陈某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右股骨、左胫骨、左腓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陈某认为该酒店传菜口既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且事发后该酒店对其所受伤害置之不理,遂将该酒店起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81004元。
法庭审理 双方均有错南阳酒店专用传菜机
诉讼中,被告某酒店答辩称,原告陈某当天是在醉酒情况下,跟着别人到酒店里玩,并非在酒店消费的客人,也非受被告邀请而来,因此不同意赔偿陈某。
南阳酒店专用传菜机淅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酒店经营者,在其经营管理的场所范围内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进入场所的人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现场勘验,被告某酒店二楼设置的传菜口,外观与酒店其他房间门区别不明显,警示标志过高,不足以让人辨别系传菜口;事发前传菜口的门处于未上锁状态,成年人可轻易打开,且当传菜口内的简易电梯降至一楼时,形成一层楼高的空间深度,这些安全隐患容易给人造成误导,也产生了不安全的因素,存在过错。原告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边环境缺乏观察,对自己的
安全注意不够,其在未仔细辨别洗手间位置的情况下即推门而入传菜口,摔至一楼造成身体损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考虑上述情况,酌定被告某酒店对原告陈某的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担40%责任。
终审判决 酒店赔偿18万余元
经法庭认定,原告陈某共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85785.86元,被告某酒店需承担171471.51元,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责任比例及当地生活水平,法庭酌定为10800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总数额为182271.51元,遂作出判决,被告某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共计182271.51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酒店以陈某误入传菜口受伤证据不足、主要责任在于其自身等为由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决策探索杂志 记者刘振伟 通讯员王文彬 张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