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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电动叉车生产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8日,记者从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合肥万佳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万佳宏)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辆叉车、员工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特种设备等行为行政处罚共计3万元。

今年3月,肥东县市场监管局桥头集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合肥万佳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1辆场内机动车辆未能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张某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今年3月12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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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合肥万佳宏自有的1辆场厂内机动车辆未经定期检验,于今年3月12日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叉运货物玻璃到机器上进行磨边,操作场内机机动车辆的为其员工张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肥东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张某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操作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合肥万佳宏30日内予以改正。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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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万佳宏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辆叉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场内机动车辆。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共计3万元整。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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